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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核、先购后补、阳光操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国土、统计、办事处、开发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取得市区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未取得市区常住户口均在企业工作10年(含)以上且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二)夫妻双方婚龄满3年(离异满3年);
(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
(四)市区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或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五)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登记的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是指各类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立户,办理了用工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3年以上养老金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或未办房产证的,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或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配偶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5.配偶及未婚子女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民政、税务、所在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上年收入情况的详细证明;
6、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由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盖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中审核排序(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婚龄长短排序,婚龄长的优先。婚龄相同的,按参加工作年限排序,参加工作年限长的优先。参加工作年限相同的,按在市区落户时间长短排序,落户时间长的优先)。排序后,少于补贴计划数按排序确定补贴对象,多于补贴计划数按1:1.2的比例按序参加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补贴对象。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或被举报查实等原因取消补贴资格的,不再另行确定补贴对象。
第六条 申请人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后,可以在市区内的房地产市场自主选择购买具有合法手续的普通商品房。不得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村居安置房。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购房人凭居民身份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
 第九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政策所购房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条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购房户,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政策性住房。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补贴总额、计划补贴户数、每户补贴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房价、补贴对象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退出机制。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补贴;超过5年、不满6年上市交易的,按照补贴总额的80%退回购房补贴,每增加一年递减20个百分点;10年(含)以后上市交易的,不需向政府退回购房补贴。
未按规定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十四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补贴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追回补贴,并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和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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