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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根据《文登市开发住宅楼盘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文政发[2008]12号)和《文登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试行办法》([2008]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2008年度城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具有我市户口,均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10年(含)以上且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

    2、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在7000元以下的(包括户口迁出的学生及义务兵);

    3、市区内的无房户(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商品房,无商业用房、宅基地、平房等)或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者,符合前款条件的也可以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房屋转让的除外)或未办房产证的,不列入申请范围。

    二、审核程序

    (一)居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材料

    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1、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是否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核查户口簿中申请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具体时间,确认是否达到3年(含)以上,或者申请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我市户口,且均在市区企业(含市区以外的市属企业)工作10年(含)以上并未取得农村宅基地。

    3、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是否在7000元以下。

    4、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现场调查,查证申请人填写的住址、现租(借)住房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无房户;查验其家庭生活设施是否超出低收入水平。

    5、经调查核对无误后,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签署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劳动保障部门。不符合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讲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劳动保障部门初审

    在组织居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进行复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

    1、复核申请材料和居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调查核实意见的准确性。必要时组织进行家庭调查。

    2、对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3、张榜公布初审后的受理名单。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认定购买资格

    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购买资格的认定。

    1、审核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有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2、进一步对申请人的家庭进行现场调查,检查申请人填写的住址、现租(借)住房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无房户;查验其家庭生活设施是否超出低收入水平;走访邻居,查证是否存在虚报家庭财产。

    3、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15日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签发《文登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证》。

    5、对公示有异议的,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完成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时间安排

  2008年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居委会(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受理时间为121日。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把关,张榜公示,将合格的申请人材料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资格认定后,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组织销售对象进行公开摇号选房。

  四、政策咨询及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运作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咨询、举报电话:898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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