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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发布日期:2006-12-9

1、我市现已建立了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统一使用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2、认购商品房,在支付定金的同时,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定金合同。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楼盘表内该商品房显示蓝色,表示已预订,并限制开发商再次对外预订、出售。

3、买受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现房),在支付预付款或房价款的同时,应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楼盘表内该商品房显示红色,表示已出售,并限制开发商再次预订、出售。

4、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应索要不动产发票。打印在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上的姓名必须与购房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5、定金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迟不得超过约定期限30日。否则,将视为自动解除合同,楼盘表中该商品房自动由“已预订”标识,恢复“可售”标识,开发公司可另行出售该商品房。

6、在网上签订合同后,由开发商提交备案,购房人应输入个人信息,密码等,并要求开发商打印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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