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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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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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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142号令)于今年10月12日发布,自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格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发展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度,提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认识。要严格执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水平和行业信誉;同时要打破行业垄断,进一步放开搞活房地产中介市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我省部分城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与建设部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存在脱钩不彻底、由政府公务员或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估价机构的法人代表,甚至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现象。这些机构,利用其特殊身份,垄断估价市场,严重影响房地产中介市场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各市、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对所属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改制、脱钩。省建设厅将在2006年6月份前对此项工作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彻底脱钩改制的,撤销其估价资格证书。
三、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审查,确保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质量,方便行政许可相对人,特提出如下要求:
1.从今年12月1日起,申报和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及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估价机构的申报材料要先送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或委托申请人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送达申请人,或委托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
2.省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初审由机构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建设厅不再直接受理省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核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凡经省工商局注册并取得省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报房地产估价资质、资质升级、续期、变更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应当先经机构所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按前款规定报省建设厅核准。
3.为方便当事人,2006年6月30日前,省建设厅可同时受理当事人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和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机构资格证书在完成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后正式颁发。2006年6月30日后,申请人申请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既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聘于该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按规定申请注册;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达到规定数量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或复印件)及其它规定要件申报估价机构的相应资质等级。
4.推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样本。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申报估价资质的机构按样本报送材料,并严格按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初审。在初审中要特别注意估价师是否已经建设部注册并达到法定人数,法定代表人是否是注册3年以上的估价师,股东中注册3年以上的估价师是否已达到一半以上。同时要对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场所的电话进行认真核实。
四、加强对外地进入的估价机构的管理。外省、外市的估价机构进入估价项目所在地承担估价业务,应当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动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接受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外地估价机构,估价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可进入违法机构所在地(不含外省)对其进行检查,当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建设厅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厅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建立公平、开放、规范的房地产估价市场。外市、外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凡取得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的,都可在我省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垄断当地估价市场,刁难外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各地、各级资质(含外省来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按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依法从事估价业务。
六、妥善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按老标准审批的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实施前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批准的估价机构,凡达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相应等级条件的,仍按原批准的资质等级执业。
达不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资格证书期限到期后要按新标准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达不到《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三级)的,或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机构到期后又要求延续或升级的,省建设厅暂不予办理,限其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最低标准,在此期间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最低标准(三级)后,可直接申报三级资质,期限仍从原资格证书期限到期之日起算起。
凡2006年6月30日后仍未达到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的,不论其资格期限是否到期,均按国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回其估价资格证书。
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依照规定可接受外地的估价项目委托,也可进入外地(含外省来鲁)招览业务,但不得在外地(含外省来鲁)设立固定的办公地点、固定摊位等营业场所,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已经设立的,要在2006年6月30日前撤并,在此期间,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
各地要在2006年3月30日前,对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广泛宣传,促进当地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并将贯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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