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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4-8-10
[[B]p ALIGN=CENTER]文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B]文政发[p ALIGN=CENTER]〔2004〕38号[/p]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保障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文登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文登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搬家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文登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入指定银行,由市房管局与银行共同监管,专款专用。 前款所指银行是指事先与市房管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议》的银行。 第六条 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拆迁预算资金的80%扣除其提供的安置用房折价款后的资金,在核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存入指定银行。货币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拆迁预算资金总额的, 30%。提供的安置用房,现房以市场评估价(或最低补偿价格)计入,期房以成本法评估折价计入。 第七条 拆迁人需持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方可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使用存入银行专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向市房管局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房管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拆迁进度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第九条 银行应根据市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意见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 第十条 拆迁人存入银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余额不足拆迁预算资金总额的20%或提供的安置用房已安置50%以上时,由市房管局组织拆迁人对原安置方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实际安置情况变动较大的,责成拆迁人调整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实际补偿安置需要的,市房管局应责成拆迁人限期补足,拆迁人必须按规定时限补足资金。 第十二条 拆迁项目全部安置完毕后,经市房管局确认,剩余资金解除监管,由拆迁人划转自行支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登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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