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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等,现就进一步落实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的认购 、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到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用户认证,领取“文登市商品房网上销售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和登陆密码。
(二)收取商品房定金或预付款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示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布的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并根据此合同文本,与买受人协商签定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同时,由买受人在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三)合同网上备案后,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商品房楼盘表随即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订或销售。同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人要共同在打印的书面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四)商品房定金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网上备案。在约定期限内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超出约定期限的15日内,用书面方式通知认购人进行签订。认购人接通知后,在超出约定期限的30日内仍未主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可持挂号信收据、送达回执等证明材料,到房地产交易大厅申请撤销定金合同备案。
(五)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填写的买受人姓名必须与买受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备案,将不允许解除,网上备案系统中,该商品房的楼盘表自动显示“已售”标识;商品房定金合同需要解除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七)商品房预售期间,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但购房人姓名、房屋坐落等内容,不允许更改;预购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买卖合同不允许更改。
二、网上备案系统将即时公布相关信息,提高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
(一)网上备案系统将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主要内容;
2、住宅小区规划平面图(图纸应标明每幢楼的坐落号);
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分摊系数、分摊原则等;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认购、销售商品房需分别签定的定金合同和买卖合同;
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及该价格的浮动幅度;
7、商品房实际成交均价。
(二)楼盘表以不同颜色标识房屋权属状况,可售房屋、已预订房屋、正销售房屋、已售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已抵押房屋、权属受限房屋、预留的暂不销售房屋分别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白色、褐色、紫色、灰色进行标识。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监理处真实申报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以及该价格的浮动幅度。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以及该价浮动幅度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监理处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五)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拒绝。
(六)暂不销售需要预留的商品房,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监理处申报,并明确预留房源销售时间,但预留房源的数量不得超过可供预售商品房总数的10%。
三、其它事项
(一)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二)商品房为拆迁安置的,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安排专人从事合同网上备案业务,并保持人员稳定,确需变动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监理处。合同备案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无证售房、一房多售、合同欺诈、偷逃税款、恶意炒房等,我局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停止其商品房定金合同、买卖合同的网上备案工作,直至经整顿达到要求后为止。
咨询电话:8480117
特此通知。
文登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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